工伤与单位侵权竞合——单位致工伤,侵权选择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23 09:08) 点击:704 |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夏辉律师分析】: 1、张某在工作时被设备公司雇请的驾驶员俞某撞伤,肇事司机俞某履行的是设备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发生竞合J卩两种责任主体均为本案设备公司. 对于责任主体发生竞合的,张某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诉讼. 2、本案张某于2006年11月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设备公司主张权利,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无其他争议",但本案张某在设备公司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还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出赔偿请求,该请求于法无据,判决设备公司无须支付张某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及伤残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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