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他人侵权竞合一他人致工伤,单位是俭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23 08:20) 点击:735 |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包装公司驾驶员卢某在运货中与吴某驾驶的车主为范某的农用车碰撞身亡,经法院调解范某、吴某赔偿尸呆近亲属22万余元,随后卢某近亲属向包装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1.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重复主张? 2.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全部享受? 【裁判要点】 1.主张侵权不影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近亲属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前,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两诉属相互独立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并存,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卢某近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得到保护。 2.包装公司应当支付卢某工伤保险待遇.因包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卢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包装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卢某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辅助器具更换费、丧葬费等不得重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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