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适用条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23 08:18) 点击:778 |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吴某于2004年12月进入实业公司工作,从事品检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吴某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68.08元.吴某在实业公司工作至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夏辉律师分析】: 1、本案应当认定实业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旷工三天以上,按公司规章制度属自动离职.吴某对此不予确认,虽吴某未提供实业公司不让其进入公司的证据,但根据吴某申请仲裁时间,认为吴某的陈述较为可信,故对实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实业公司系无故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吴某经济赔偿金。 2、实业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拒绝与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提供了公告,但该公告系实业公司单方制作,实业公司又未提供该公告张贴过及其他相应的证据,故对实业公司该主张亦不予采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同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现买业公司已支付迅某1倍工资,故应再支付1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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