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夏辉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双倍工资的适用条件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23 08:18)    点击:778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吴某于200412月进入实业公司工作,从事品检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吴某自200712月至2008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68.08.吴某在实业公司工作至2008128.20081210,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故吴某于20093月诉诸法院.庭审中实业公司主张合同未签系吴某拒绝签订,因吴某旷工3,公司系按自动离职处理. 争议焦点:1.劳动合同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夏辉律师分析】:

1、本案应当认定实业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旷工三天以上,按公司规章制度属自动离职.吴某对此不予确认,虽吴某未提供实业公司不让其进入公司的证据,但根据吴某申请仲裁时间,认为吴某的陈述较为可信,故对实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实业公司系无故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吴某经济赔偿金。

2、实业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拒绝与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提供了公告,但该公告系实业公司单方制作,实业公司又未提供该公告张贴过及其他相应的证据,故对实业公司该主张亦不予采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同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现买业公司已支付迅某1倍工资,故应再支付1倍工资差额.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夏辉律师提供“股权转让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夏辉律师,夏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夏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8930990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夏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沈阳律师 | 沈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夏辉律师主页,您是第30874位访客